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法規類別: 立法

法規章節: 第74條

程序委員會應依各委員會提出審查報告及經院會議決交由黨團協商之順序,依序將議案交由黨團協商。
議案有時效性者,負責召集之黨團及該議案之院會說明人應優先處理。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