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8條為協商議案或解決爭議事項,得由院長或各黨團向院長請求進行黨團協商。立法院院會於審議不須黨團協商之議案時,如有出席委員提出異議,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該議案即交黨團協商。各委員會審查議案遇有爭議時,主席得裁決進行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