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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法規類別: 立法

法規章節: 第67條

請願文書經審查結果成為議案者,由程序委員會列入討論事項,經大體討論後,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請願文書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者,應敘明理由及處理經過,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但有出席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仍得成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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