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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法規類別: 立法

法規章節: 第65條

立法院收受請願文書後,應先由程序委員會審核其形式是否符合請願法規定,其有不符或文字意思表示無法瞭解者,通知其補正。
請願文書之內容明顯非屬立法職權事項,程序委員會應逕行移送權責機關處理;其屬單純之行政事項,得不交審查而逕行函復,或委託相關委員會函復。
如顯有請願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情事,依法不得請願者,由程序委員會通知請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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