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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法規類別: 立法

法規章節: 第54條

各委員會為審查院會交付之議案,得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舉行公聽會。
如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以秘密會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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