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條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未提出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前,院會或委員會對該特定議案不得為最後之決議。但已逾院會或各該委員會議決之時限者,不在此限。前項調閱專案小組之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應經該委員會議決後提報院會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