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法規類別: 立法

法規章節: 第4條

立法院會議,須有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
前項立法委員總額,以每會期實際報到人數為計算標準。
但會期中辭職、去職或亡故者,應減除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