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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法規類別: 立法

法規章節: 第48條

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將其移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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