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法規類別: 立法

法規章節: 第43條

依前條規定彈劾總統或副總統,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提議,以書面詳列彈劾事由,交由程序委員會編列議程提報院會,並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
全院委員會審查時,得由立法院邀請被彈劾人列席說明。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