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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法規類別: 立法

法規章節: 第34條

覆議案審查後,應於行政院送達十五日內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
如贊成維持原決議者,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即維持原決議;如未達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即不維持原決議;逾期未作成決議者,原決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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