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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法規類別: 立法

法規章節: 第33條

覆議案不經討論,即交全院委員會,就是否維持原決議予以審查。
全院委員會審查時,得由立法院邀請行政院院長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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