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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法規類別: 立法

法規章節: 第26條

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應親自出席立法院院會,並備質詢。
因故不能出席者,應於開會前檢送必須請假之理由及行政院院長批准之請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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