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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法規類別: 立法

法規章節: 第23條

立法委員行使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質詢權,除依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處理外,應列入議事日程質詢事項,並由立法院送交行政院。
行政院應於收到前項質詢後二十日內,將書面答復送由立法院轉知質詢委員,並列入議事日程質詢事項。
但如質詢內容牽涉過廣者,答復時間得延長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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