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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法規類別: 立法

法規章節: 第12條

議案於完成二讀前,原提案者得經院會同意後撤回原案。
法律案交付審查後,性質相同者,得為併案審查。
法律案付委經逐條討論後,院會再為併案審查之交付時,審查會對已通過之條文,不再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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