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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法規類別: 立法

法規章節: 第11條

第三讀會,應於第二讀會之下次會議行之。
但如有出席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祇得為文字之修正。
第三讀會,應將議案全案付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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