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實施點名表決之院會議事錄,關於委員姓名之記載,除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五十三條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辦理外,應將參加表決之委員依下列規定記入:一、贊成者:記列贊成委員之姓名。二、反對者:記列反對委員之姓名。三、棄權者:記列棄權委員之姓名。前項各款紀錄,應當場宣讀確定,如有委員認為有錯誤時,得即席請求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