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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立法院維護安全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立法

法規章節: 第17條

本院各委員會開會時,除出列席人員、會場服務人員及新聞記者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會議室,並不得在會場外行人道站立窺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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