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立法院會議議事文書印製辦法

法規類別: 立法

法規章節: 第7條

委員口頭質詢或發言之速記錄,經刊印公報初稿後分送發言人,發言人如有文字修正,應於三日內通知更正,屆期未通知者即照初稿編印立法院公報,按期發行。
前項速記錄如有爭議,以錄影或錄音為準。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