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條各委員會主任秘書得判行下列文件,但應將有關議事之重要文件報告召集委員:一、經召集委員決定舉行會議之議程及通知書。二、經召集委員決定移送各單位之文件。三、有關蒐集資料往返文件。四、純屬事務性質文件。五、經辦指定事項。凡重要議事文件應經召集委員判行者,因時間急迫不及送判時,得由主任秘書先行批發,事後補送判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