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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立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立法

法規章節: 第18條

人事處處長依人事法規之規定,受秘書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本院人事管理事務,其權責如下:一、本處工作計畫之擬訂。
二、本處工作之分配。
三、主管文稿之審核及例行公務之處理。
四、重要文件之撰擬。
五、所屬職員之指導、監督及考核。
六、所屬職員請假三日以內之核准。
七、長官交辦事項。
人事處副處長,襄助人事處處長處理前項各款所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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