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人事處處長依人事法規之規定,受秘書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本院人事管理事務,其權責如下:一、本處工作計畫之擬訂。二、本處工作之分配。三、主管文稿之審核及例行公務之處理。四、重要文件之撰擬。五、所屬職員之指導、監督及考核。六、所屬職員請假三日以內之核准。七、長官交辦事項。人事處副處長,襄助人事處處長處理前項各款所列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