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各處、局、館長及中心主任承秘書長之命,處理各該主管事務,其權責如下:一、所屬工作計畫之擬訂。二、所屬各單位職務之分配。三、主管事務之處理。四、所屬職員之指導、監督及考核。五、所屬職員請假三日以內之核准。六、所屬單位工作報告之審核。七、所屬主管文件之審核。八、長官交辦事項。各處、局、館及中心副主管,襄助該管主管長官處理前項各款所列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