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立法院組織法

法規類別: 立法

法規章節: 第4條

立法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
全院委員會亦同。
院長因事故不能出席時,以副院長為主席;院長、副院長均因事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