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總務處掌理下列事項:一、關於事務管理事項。二、關於款項出納事項。三、關於公產、公物之保管事項。四、關於委員會館管理事項。五、關於醫療服務事項。六、關於營繕、採購事項。七、關於車輛管理事項。八、關於警衛隊之管理事項。九、關於民眾服務事項。十、其他有關一般服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