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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立法院採訪規則

法規類別: 立法

法規章節: 第3條

新聞媒體採訪人員進入本院採訪,應依規定申請採訪證件,佩掛胸前明顯處,以資識別;必要時,得查驗其他身份證明文件或對採訪器材進行安全檢查。
前項採訪證件之發放規定,由本院秘書處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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