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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立法院國會外交榮譽獎章頒給辦法

法規類別: 立法

法規章節: 第2條

對於國會外交具有下列貢獻之一者,頒給國會外交榮譽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一、本院現任委員主動籌組成立本院與外國國會議員之聯誼組織達兩個以上並積極持續運作。
二、本院現任委員熱心參與本院外賓接待或參與國際組織活動,貢獻卓著。
三、外國國會議員成立對我國友好組織並積極持續運作。
四、外國元首、副元首、議長、副議長、國會議員、政府官員或外國民間人士積極促成本院參與國際社會活動,貢獻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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