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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立法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會置召集委員五人,由委員互選之。
本會會議,除首次會議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外,以召集委員一人為主席,由各召集委員輪流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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