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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立法院政黨黨團辦公室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立法

法規章節: 第3條

政黨黨團辦公室之設置,由各該政黨經立法院黨團負責人以書面向總務處正式申請,供該黨協調聯繫之用,不得轉借或移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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