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委員需使用本會館貴賓室、會議室及會客室時,應向管理單位申請,並須符合下列規定:一、以委員名義借用。二、使用會議室時間以不超過2個小時為原則。三、參加人士以委員邀請人員為限,並以不超過場地容量為原則。四、以上班時間使用為原則。申請使用應於使用前提出申請,依序使用,如已全部排滿,不再受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