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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立法院委員研究會館使用與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立法

法規章節: 第3條

委員研究大樓第1至11樓及地下1樓設貴賓室、會議室及會客室28間;青島一館設會議室7間;青島二館設會議室2間,提供委員會議及接待賓客之用。
委員使用前項場所,應事先登記,依先後順序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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