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條立法院紀律委員會審議懲戒案,得按情節輕重提報院會決定為下列之處分:一、口頭道歉。二、書面道歉。三、停止出席院會四次至八次。四、經出席院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予停權三個月至半年。前項停權期間之計算及效力範圍如下:一、停權期間自院會決定當日起算,不扣除休會及停會期間。二、停權期間禁止進入議場及委員會會議室。三、停權期間停發歲費及公費。四、停權期間不得行使專屬於立法委員之選舉權與被選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