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條立法院紀律委員會應每月定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處理下列事項:一、院會主席裁示交付之懲戒案件。二、院會議決交付之懲戒案件。三、委員會主席裁決移送院會議決交付之懲戒案件。紀律委員會召集委員或委員不依前項規定開會處理懲戒案件者,應停止其出席院會四次;本項之處分,報告院會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