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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立法委員行使職權保護辦法

法規類別: 立法

法規章節: 第3條

立法委員於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情事時,得以下列方式通知治安機關予以保護:一、通知書(格式如附件)。
二、口頭。
三、電話。
四、傳真。
以口頭、電話或傳真為之者,應於三日內補送前項第一款之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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