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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

法規類別: 立法

法規章節: 第8條

院長、副院長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人數提議,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人數通過,得予以改選;其任期至原任之任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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