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投票及開票辦法

法規類別: 立法

法規章節: 第4條

投票監察員之職務如左:一、於投票開始前,查點選票數目,監督發票員之分發選票。
投票完畢後,查點發出數目及用餘票數,並填具報告書。
二、於投票開始前,當眾開驗票匭,並加鎖及封條。
三、糾察秩序,並監察投票程序有無疏略及違法情事。
發票員由本院議事處(以下簡稱議事處)派定,受投票監察員之指揮監督,辦理有關發票事宜。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