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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投票及開票辦法

法規類別: 立法

法規章節: 第12條

開票監察員之職務如下:一、於開票前當眾驗明票匭封識,依次啟封取票。
二、查驗選票有關廢票,並將有效選票遞交開票員,轉交唱票員唱票。
三、監察唱票員唱名報數。
四、監察整理選票,依各候選人所得之票分摺記數,並轉告記票員記錄。
五、維持開票時會場秩序,並監察開票程序有無疏略及違法情事。
開票員、唱票員、記票員等,由議事處派定,受開票監察員之指揮監督,分辦有關開票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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