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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

法規類別: 立法

法規章節: 第11條

調查委員之辦公處所及行政事務,由本會籌辦。
本會召集委員得聘請顧問三人至五人,並得指派、調用或以契約進用適當人員兼充協同調查人員。
前項調用人員,行政機關不得拒絕。
本會所需經費由立法院預算支應。
必要時由行政院第二預備金項下支應,行政院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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