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調查委員之辦公處所及行政事務,由本會籌辦。本會召集委員得聘請顧問三人至五人,並得指派、調用或以契約進用適當人員兼充協同調查人員。前項調用人員,行政機關不得拒絕。本會所需經費由立法院預算支應。必要時由行政院第二預備金項下支應,行政院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