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下列事項應提大會議決之:一、省政府諮詢案。二、本會諮議員提案。三、研究、研討、調處報告及其他建議諮詢性之報告案。四、大會交辦案。五、諮議長交議案。前項各款,如具時效性,得經諮議長核可,先送請有關機關參處並提會追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