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條本會諮議員每半年依個人專長或抽籤方式分別歸為前條所列小組之委員,但經諮議員雙方同意得互調。各小組並於每半年首次召開定期會(臨時會)議程時,選舉或互推產生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其任期均至下次選舉或互推產生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