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議事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會次及其年月日時分。二、會議地點。三、出席者之姓名。四、列席者之姓名職別。五、主席。六、記錄者姓名。七、報告事項及其決定。八、討論及其決議。九、表決方法及可否之數。如經大會決議採記名投票表決時,並應記載其姓名。十、其他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