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諮議長召集之,每次會期不得超過十五日。本會經諮議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本會諮議長認為必要時,諮議長應於十日內召集臨時會,其會期每次不得超過五日;每年不得超過四次。本會之會議程序,除本規程及本會議事規則規定者外,依會議規範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