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向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提供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之財產所在、來源、取得方式或處分等相關資訊,並因而使本會發現並追回政黨、附隨組織或其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隱匿、遺漏申報之財產或不當取得財產者,依本辦法發給獎金。下列人員非本辦法之獎勵對象,不適用獎勵規定:一、本會所屬人員。二、前款人員之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