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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正當理由及許可要件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 黨產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本會應於受理申請許可處分之日起二個月內,為准駁之決定。
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請人。
延長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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