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申請許可處分,應提出申請書,記載下列事項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及聯絡方式;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立案證號、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二、申請人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及聯絡方式。三、申請許可之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四、申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