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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 黨產目

法規章節: 第27條

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該處分財產價值之一倍至三倍罰鍰。
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命其申報,屆期不申報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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