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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 黨產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不服本會經聽證所為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後二個月不變期間內,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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