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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 黨產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當事人於調查程序中,除得自行提出證據外,亦得向本會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
但本會認為無調查之必要者,得不為調查,並於第七條之理由中敘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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