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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嚴重污染環境輻射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前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之放射性核種為混合物時,其計算方法如下:nCiΣ───>1000i=1Ci,0式中:Ci:第i個核種濃度(單位:貝克/立方公尺)。
Ci,0:第i個核種公告之年連續排放物濃度(單位:貝克/立方公尺)。
n:所含核種之數目。
前條第五款規定之放射性核種為混合物時,其計算方法如下:nAiΣ───>1i=1Ai,0式中:Ai:第i個核種活度濃度(單位:貝克/克)。
Ai,0:第i個核種活度濃度標準(單位:貝克/克)。
n:所含核種之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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