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醫療曝露品質保證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醫療曝露品質保證組織。
二、操作程序書。
三、應實施之校驗項目。
四、校驗項目之實施頻次及結果或誤差容許值。
五、偏離誤差容許值時之處理方法及改進措施。
六、品質保證紀錄。
七、人員訓練。
八、定期查核事項。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