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醫療曝露品質保證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醫療曝露品質保證組織。二、操作程序書。三、應實施之校驗項目。四、校驗項目之實施頻次及結果或誤差容許值。五、偏離誤差容許值時之處理方法及改進措施。六、品質保證紀錄。七、人員訓練。八、定期查核事項。九、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