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醫療機構使用下列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相關設施時,應擬訂醫療曝露品質保證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一、醫用直線加速器。二、含鈷六十放射性物質之遠隔治療機。三、含放射性物質之遙控後荷式近接治療設備。四、電腦斷層治療機。五、電腦刀。六、加馬刀。七、乳房X光攝影儀。八、診斷用電腦斷層掃描儀。九、核醫用電腦斷層掃描儀。十、電腦斷層模擬定位掃描儀。十一、X光模擬定位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