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委託相關機構辦理品質保證計畫相關事項時,應檢具委託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前項委託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受委託機構名稱及執行品質保證計畫專業人員姓名。二、委託期限。三、執行品質保證計畫之項目、頻次及方式。四、品質保證紀錄之保存。五、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第一項委託計畫修正時,醫療機構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